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廖俊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路**号**单元**。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廷洪,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因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暨智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蒲城县**乡**村**号。2017年因犯容留吸毒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文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物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云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2单元**。2015年9月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俊杰贩卖、运输毒品案,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暨智建贩卖、运输毒品案,代廷洪贩卖、运输毒品案,陈文博贩卖、运输毒品案,叶云龙贩卖、运输毒品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并案审查,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2日下午,隆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暨智建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即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隆某某到丰都县凯莱商务宾馆楼下给了暨智建300元现金,暨智建给隆某某微信内发了一张凯莱商务宾馆楼上5楼厕所门把手处放毒品的位置图片。隆某某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2.2020年5月22日20时许,隆某某微信加上被告人廖俊杰使用微信昵称“**”的微信好友。隆某某微信廖俊杰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即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廖俊杰给隆某某发了户名为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隆某某给该卡号转账300元。廖俊杰给隆某某的微信内发了一张江东宾馆旁边梯子墙上水管处放毒品的位置图片。隆某某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3.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隆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廖俊杰使用的昵称“**”微信号购买一个冰毒包子,并给户名为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转账200元。廖俊杰给隆某某的微信内发了一张运管所门前广告牌处放毒品的位置图片。隆某某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4.2020年5月24日20时许,隆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廖俊杰使用的昵称“**”微信号购买两个毒品套餐(即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给户名为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600元。廖俊杰给隆某某的微信内发了一张丰都中学下面三叉路口公路边指示牌处放毒品的位置图片。隆某某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5.2020年5月25日14时许,隆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廖俊杰使用的昵称“**”微信号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即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给户名为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250元,欠50元。廖俊杰给隆某某的微信内发了一张就业局旁边巷子下去小区1单元楼梯间处放毒品的位置图片。隆某某根据该图片未找到毒品,遂又联系廖俊杰,廖俊杰将隆某某的微信号拉进一个三人微信群,廖俊杰让被告人张某某解释具体放毒品的位置,张某某使用一个微信昵称“**”给隆某某发语音指出毒品是放在3单元楼梯间处。隆某某根据张某某提示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6.2020年5月25日19时许,向某某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毒品,并给胡某某微信转账350元。胡某某同意后又向冉某某联系帮忙购买毒品,冉某某又向被告人代廷洪联系购买毒品一克冰毒和两颗麻古,代廷洪又联系廖俊杰购买毒品。被告人廖俊杰将户名为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发给代廷洪,代廷洪又将该卡号发给了冉某某。胡某某和冉某某共同凑了7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陈某某的该银行账号,并将转账记录截图发给代廷洪。廖俊杰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把一克左右的冰毒包子和两颗麻古拿到党政大楼旁的公厕附近去放好,张某某将放置位置照相发给代廷洪,代廷洪将照片发给冉某某。冉某某和胡某某到县政府大楼旁边的公厕附近拿毒品,刚好碰到还未离开现场的张某某,张某某从地上捡起毒品交给冉某某。冉某某和胡某某将从廖俊杰处购买的毒品分出部分装在一个小塑料封口袋内,放置在世纪花城佰纪汤锅城岔路口附近一棵树的树杈上面,并拍照给发给向某某,向某某根据该照片取得毒品,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毒品净重0.37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2020年5月26日凌晨4时许,隆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廖俊杰使用的昵称“**”微信号购买毒品,但廖俊杰未回话。隆某某又在之前的三人微信群内联系微信昵称“**”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即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在该微信群内发了298元的微信红包。微信昵称“**”领取红包之后,发了一张新世纪超市上面宏声花园小区方向转角处门面柱子处放毒品的位置的图片。隆某某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8.2020年5月26日14时许,吴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的昵称“**”的微信号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即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给张某某的微信号内转账300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吴某某微信发了一张丰都中学下面三叉路口公路边墙上社区民警指示牌处放毒品的位置图片。吴某某根据该图片标准的位置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9.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廖俊杰取款2万元,并又安排被告人叶云龙取款1.93万元,准备到重庆去购买毒品。同日上午,叶云龙将渝GQ****车辆借给廖俊杰,廖俊杰驾驶渝GQ****车辆搭载被告人暨智建、张某某前往重庆市红旗河沟嘉州医院附近一小区。被告人廖俊杰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给暨智建,并让暨智建、张某某在楼下等待,后廖俊杰进入该小区一栋楼内向一名外号“**”(另外案处理)的男子购买毒品。期间,被告人廖俊杰联系暨智建用前述建设银行卡取款4000元送到26楼“**”的住处,暨智建在“**”处吸食了一会儿毒品。被告人廖俊杰再次安排被告人暨智建下楼去取7000元并将钱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将钱拿到26楼“**”住处,张某某也在该房间内吸食了毒品。被告人廖俊杰向“**”购买到毒品后,由暨智建驾驶渝GQ****车辆搭载廖俊杰、张某某返回丰都。在高速路的一个服务区,廖俊杰将毒品从手包中拿出来,张某某也拿出一些塑料封口袋,暨智建用一个塑料口袋将毒品和塑料封口袋装在一起,并用数据线把袋子捆好。随后,换由廖俊杰驾驶渝GQ****车辆,暨智建坐副驾驶,暨智建将捆好的毒品放到副驾驶室座位下脚尖的位置。被告人廖俊杰联系被告人代廷洪到高速路丰都龙河大桥附近的桥下面,接应毒品。被告人代廷洪驾驶车辆(无车牌)搭载叶云龙到了约定的接应地点。廖俊杰驾驶车辆行驶至高速路丰都龙河大桥东桥头附近时,降低车速,让暨智建将毒品从副驾驶室车窗扔下高速路。被告人叶云龙下车拿到毒品后上车,代廷洪驾驶车辆搭载叶云龙返回丰都县城,当车辆行驶至文冲垭口岔路口时被前来抓捕的民警驾驶的渝GH****车辆逼停。被告人代廷洪为了逃跑,驾驶车辆撞开民警拦截的车辆后,驾车往双路镇方向逃跑。被告人代廷洪驾驶车辆行驶至佛建附近一条乡村公路上时,叶云龙下车将毒品藏匿在一个双人坟附近。被告人代廷洪又驾驶一段距离后,将损坏的车辆停放在公路边。代廷洪、叶云龙先后到丰都县高家镇、涪陵区躲藏。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文博驾驶渝AC****车辆从重庆主城到涪陵区,搭载代廷洪、叶云龙前往重庆城区躲藏。
2020年5月30日,因毒品在手里风险大,被告人代廷洪与陈文博商量回丰都将藏匿的毒品拿出来处理掉。陈文博驾驶渝AC****载着代廷洪、叶云龙、李某某(另案处理)从重庆城区到丰都水天坪工业园区,等到了天黑,代廷洪驾驶渝AC****到5月27日叶云龙藏匿毒品的地方,由叶云龙和陈文博下车拿到了藏匿的毒品。被告人代廷洪又驾驶渝AC****一起返回丰都水天坪工业园区海上海附近的公路边,代廷洪将毒品分了少部分给李某某,李某某离开。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文博又驾驶渝AC****装着代廷洪、叶云龙以及剩余毒品从丰都返回重庆主城,处理毒品。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代廷洪、叶云龙在重庆市南岸区与“**”、姚某某等人碰面之后,代廷洪与叶云龙分开躲藏。
2020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文博驾驶渝AC****装着代廷洪到渝中区,代廷洪在渝中区巴渝世家附近将少量毒品卖给周某某(已起诉),周某某将购买毒品的2000元转给陈文博的微信号。周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带回丰都与敖某某共同吸食,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1.55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文博驾驶渝AC****装着代廷洪从重庆主城回丰都,沿G50S南岸收费站到涪陵区南沱收费站下道,在丰都湛普交巡警中队检查站被抓获。从代廷洪挎包内查获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净重38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廖俊杰、暨智建、张某某在丰都高速路口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代廷洪、陈文博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代廷洪协助公安机关将叶云龙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代廷洪、叶云龙、暨智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抓捕车辆渝GH****损坏,经修理花费814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隆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俊杰、代廷洪等人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386号、1542号、154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称量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勘验数据、银行取款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廷洪、叶云龙、暨智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俊杰、代廷洪、暨智建、陈文博、叶云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9.55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廖俊杰、代廷洪、暨智建、叶云龙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陈文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张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俊杰、代廷洪、暨智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均应当对三名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廖俊杰系毒品的再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廷洪、暨智建、叶云龙、陈文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廷洪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廷洪、叶云龙、暨智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均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隆永宝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均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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