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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俊杰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廖俊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小区**栋**单元**,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俊杰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俊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廖俊杰伙同李鹏来(已判决)共同出资组织卖淫,并承租武汉沌口长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楼房屋为卖淫场所。其中被告人廖俊杰出资25万,同时负责在卖淫场所的视频监控和安保工作。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被告人廖俊杰伙同李鹏来在会所内订立了详细的管理制度:设置了不同的卖淫服务项目,统一定价、统一收费;确立了向营销人员发放人民币120元至245元不等的工资提成额及卖淫女50%左右的提成比例幅度,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卖淫人员8名。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廖俊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电梯加装合同、营业执照,带位单、pos签购单、消费记录单、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茶艺文化定价试运营方案、人事架构、会员方案、技师管理规章制度、服务流程表,职位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招商银行流水,住宿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宋某甲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向某某余某甲贺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邓某某余某乙宋某乙张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田某某许某甲胡某某许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同案犯李鹏来、田火明、肖九华、王炳坤、邹兰、何菊、刘文刚、周哲、谭显彪邵运敏、张燕的供述;6.被告人廖俊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俊杰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俊杰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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