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廖俊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小区**栋**单元**,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俊杰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俊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廖俊杰伙同李鹏来(已判决)共同出资组织卖淫,并承租武汉沌口长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楼房屋为卖淫场所。其中被告人廖俊杰出资25万,同时负责在卖淫场所的视频监控和安保工作。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被告人廖俊杰伙同李鹏来在会所内订立了详细的管理制度:设置了不同的卖淫服务项目,统一定价、统一收费;确立了向营销人员发放人民币120元至245元不等的工资提成额及卖淫女50%左右的提成比例幅度,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卖淫人员8名。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廖俊杰在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电梯加装合同、营业执照,带位单、pos签购单、消费记录单、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茶艺文化定价试运营方案、人事架构、会员方案、技师管理规章制度、服务流程表,职位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招商银行流水,住宿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宋某甲、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向某某、余某甲、贺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邓某某、余某乙、宋某乙、张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田某某、许某甲、胡某某、许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同案犯李鹏来、田火明、肖九华、王炳坤、邹兰、何菊、刘文刚、周哲、谭显彪、邵运敏、张燕的供述;6.被告人廖俊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俊杰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俊杰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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