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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俊银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廖俊银,绰号小银,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俊银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廖俊银与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谢某某、向某某、“小个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武义县熟溪街道阿萨酒吧喝酒跳舞,因“小个子”在DJ台下随意喷洒酒水被酒吧保安制止,遂廖俊银伙同李某某、谢某某、何某某等人对酒吧保安用手推搡、殴打。随后因李某某攀爬到酒吧DJ台上被酒吧保安劝阻,遂廖俊银伙同李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等人再次对酒吧工作人员和顾客随意实施殴打,廖俊银投掷啤酒瓶砸向酒吧DJ台。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宋某某,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阿萨酒吧被损毁的电子设备价值为32921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廖俊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就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2.证人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宋某某,郑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俊银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文件;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阿萨酒吧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俊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俊银藐视国法和社会公德,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俊银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蕾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俊银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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