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廖先林,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任勇,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安维,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先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廖先林伪造了律师执业证3本、公章和专用章8枚及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先后在绵阳城区、江油市、四川省江安县、贵州省惠水县、江苏省徐州市等地,假冒律师代理案件、出庭诉讼,骗取杭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均系本案被害人)等人律师代理费共9万元,用于个人生活耗用。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廖先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律师证及印章等物证;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杭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廖先林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彪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廖先林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六张);
3.随案移送涉案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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