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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先绿、杨某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廖先绿,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号。2014年11月12日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3月14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先绿、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廖先绿来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米子等作案工具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廖先绿推行盗窃的电动车至红牌楼广场埃菲尔国际酒店停车场出入口时被民警挡获,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3416人民币元。

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廖先绿和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东方希望天祥广场C座外天府大道路边人行道处,由杨某某望风,廖先绿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字批、十字批等盗窃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世纪雄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廖先绿驾驶该被盗电动车搭载杨某某逃至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与天府二街路口时被民警挡获,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先绿、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先绿、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先绿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先绿、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先绿、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廖先绿、杨某某的盗窃数额、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先绿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廖先绿、杨某某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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