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军华、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61号

被告人廖军华(绰号“阿枪”、“米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08年8月1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2014年9月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赌博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12月11日、2009年10月7日、2012年5月12日、2012年12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2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2月24日、2014年10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威超(绰号“阿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于2010年3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3月3日缓刑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军华、项某某、张威超、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军华、项某某、张威超、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廖军华先后伙同被告人项某某及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在瑞安市陶山镇、桐浦镇一带山上摆设赌场十天左右,供他人以麻将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赢钱额的5%抽取头薪,并安排被告人张威超、陈某甲及朱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做理手、打皮、放哨、倒款等。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5名、赌资人民币74200元、赌具麻将骨牌一副。截止查获时,该赌场累计抽取头薪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项某某参股三天,非法获利1400元,期间赌场抽取头薪10000余元;被告人张威超参与做理手、打皮六天,非法获利800元,期间赌场抽取头薪3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放哨七天,非法获利1300元,期间赌场抽取头薪2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廖军华、项某某先后被抓获;被告人张威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王某乙、余某某、蒲某某、胡某某、王某丙、金某某、黄某乙、王某丁、陈某乙、张某某、何某某、姚某某、王某戊、倪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军华、项某某、张威超、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军华、项某某、张威超、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军华、项某某、张威超、陈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威超、陈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军华、张威超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威超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军华、项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军华、项某某、张威超、陈某甲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