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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凤兰诈骗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廖凤兰,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201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凤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廖凤兰于2017年5月至6月及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先后编造以补办住房公积金、缴纳罚金、聘请律师、解封银行卡需要资金等多种借口,骗取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86646元。

2、被告人廖凤兰于2019年7月期间,先后编造家里需要款项购买虾只药物、饲料及其父亲需要治疗费等多种借口,骗取得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8690元。

计被告人廖凤兰诈骗数额共人民币11533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甲、潘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廖凤兰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廖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电子数据;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凤兰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凤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群意

2019年11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相关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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