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廖勇,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勇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廖勇及女友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207号李某某租住屋耍,家中商量好以440元一克的价格,由廖勇从其上家“杨某某”处购买10克冰毒回来后贩卖,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400元给廖勇。廖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一次500元,一次3500元)共转了4000元给上家“杨某某”购买了10克冰毒后,将冰毒拿到李某某住处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知张某某到住处拿冰毒,后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一小区房屋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抓获,当场从前去购买毒品的嫌疑人张某某的裤兜里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零包两包,经称量,两包毒品可疑物总净重9.42克,同年11月6日,在成都市金牛区属韵酒店公寓1417号房间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廖勇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12袋,经称量,12包毒品可疑物总净重6.10克,李某某贩卖给张某某毒品冰毒从中获利100元,廖勇贩卖毒品冰毒给李某某,从中获利400元,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凉公物鉴(毒品)【2020】367号检验报告载明,所送检的编号“2020220367-01”“2020220367-02”号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即李某某贩卖给他人的白色晶体可疑物2包,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凉公物鉴(毒品)【2020】368号检验报告载明,从犯罪嫌疑人廖勇住所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和红色可疑物编号“2020220368-01”至“2020220368-12”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勇、李某某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廖勇、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中廖勇2006年6月13日,因食毒被成都市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20 日因吸毒被成都市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3年4月4日,因贩卖毒品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11月26 日,因吸毒被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10 日,因吸毒被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属于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至6年。李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正祥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勇、李某某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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