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廖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街**路**号**单元,现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坡**号。1997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6月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廖勇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西市场公交车站,将被害人邓某某挎包内的黑色钱包扒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6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黑色钱包、身份证、银行卡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9日,廖勇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勇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散件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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