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214号
被告人廖四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四勇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四勇于2018年11月12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层通往**层楼梯间内,在一木质椅背上无故点燃其拾取的泡沫纸箱、餐盒等物品,后被物业人员发现并将火扑灭。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廖四勇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涉嫌非法行为时存在自愿吸毒并导致言行异常。
后被告人廖四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四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四勇吸毒后在公共区域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娟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四勇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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