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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国胜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廖国胜,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住黄石市铁山区**大道**号。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9月14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国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突发,黄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连续发布通告,对全市城区范围内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同年2月初至3月5日,被告人廖国胜在黄石市铁山区**小区家中居家隔离期间,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无故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防疫设施,借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公共秩序和医疗秩序,情节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廖国胜明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由社区集中配送,禁止居民私自外出购物,仍不听劝阻,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采购物资,社区工作人员李某某对其进行劝说,廖国胜逞强抖狠,辱骂李某某。

2、2020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廖国胜打电话给社区工作人员李某某,要求提供理发工具,李某某回复已向社区申请,让其等待。当晚21时至23时,廖国胜13次拨打李某某电话,反复要求提供理发工具,对李某某进行语言骚扰。

3、2020年3月3日17时许,社区工作人员李某某和防疫自愿者黄某甲、黄某乙到被告人廖国胜家中送政府防疫补贴人民币300元。廖国胜无故当场辱骂李某某,并将人民币300元撕毁,黄某甲、黄某乙将廖国胜拉扯住,让李某某先离开,廖国胜仍跟随其后不停辱骂。

4、2020年3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廖国胜称自己有发烧症状,要求李某某到其家测量体温。李某某与包保民警到廖国胜家中,廖国胜拒不按要求戴口罩,也拒不配合测量体温,并再次辱骂李某某,在民警反复劝导后测量体温显示正常。社区工作人员、民警离开后,廖国胜连续多次拨打110,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接警工作。

5、2020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廖国胜在家中饮酒后,给社区防疫志愿者余某某打电话称自己有发烧症状,并要求李某某给他测量体温。余某某用测温枪两次对其测量体温,均显示超过38℃。后李某某与社区书记盛某某到廖国胜家,廖国胜拒绝配合测量体温,铁山派出所民警、铁山四医院医护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廖国胜拒绝开门,数次辱骂现场工作人员,扬言若强行开门就用刀砍人,并将工作人员提供的水银温度计当场掰断扔掉。民警、医护、社区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对廖国胜劝说5个多小时无效,工作人员决定先暂时离开。23时许,廖国胜乘工作人员离开后,从家中跑出,将**小区门口防疫检查通道的桌凳推倒砸坏,后强行踢破**小区的隔离栏板跑出小区,来到数百米外的**路段。民警、医护人员接到报告后返回寻找廖国胜,并对其进行制止劝导。直至3月5日1时许,廖国胜才乘坐救护车到黄石市四医院。在医院门诊部院内,廖国胜故意脱掉口罩,用手机大音量播放音乐,在院内唱歌、跳舞,严重影响医院病患的休息和医院正常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盛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刘某某、黄某甲、董某某的证言;4.**小区被破坏现场勘查记录;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拍摄执法过程记录光碟;6.被告人廖国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国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国胜多次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国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国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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