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廖如木,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如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如木伙同叶某某(在逃)至龙泉驿区西河镇千禧苑小区大门外,将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川A84***山城牌SC175Z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车辆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元。
2、2020年6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廖如木伙同叶某某(在逃)至龙泉驿区龙泉地京路76号商铺门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川A72***建设牌JS175Z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车辆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廖如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廖如木将两车卖给付某某,获得人民币850元。2020年6月30日,廖如木被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如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如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廖如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翎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如木现被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安机关将川A84***山城牌SC175Z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追回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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