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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婷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廖婷,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单元**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喻某某向被告人廖婷提出购买毒品吸食,并微信转账向廖婷支付400元,廖婷收到钱后要喻某某到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单元其租住地楼下等,并将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塑料袋包装好从租住处窗户丢下去,喻某某拿到毒品后,返回王家小区**酒店**房与成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当日7时许,喻某某、成某某因吸毒被民警查获,并现场缴获剩余的冰毒麻古和吸食毒品的水壶。喻某某供述其毒品是由廖婷提供并表示愿意带民警对其进行抓捕,尔后民警带喻某某到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单元廖婷租住地守候,11时许,民警当场将廖婷在其租住处抓获,并从廖婷租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1.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入所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立功材料、喻某某与廖婷微信聊天转账记录;2.证人喻某某、成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电子物证鉴定;5.笔录类: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21.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业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婷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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