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851号
被告人廖嫣婷,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东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嫣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廖嫣婷微信联系吸毒人员詹某某,向其兜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俗称“冰毒”)。詹某某同意以1600元/克的价格购买,并微信支付1600元(约1克)毒资。之后,被告人廖嫣婷前往本市新建区**小镇附近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廖嫣婷在位于本市西湖区国贸天琴湾小区自己住处的停车场内将一小包毒品交给詹某某。
2.2020年7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廖嫣婷微信联系詹某某,向其兜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詹某某同意以1500元/克的价格购买,并微信支付1500元(约1克)毒资和100元的交通费。当日15时许,被告人让熊某某、叶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廖嫣婷将一小包毒品在上述自己住处停车场内交给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3.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廖嫣婷微信联系吸毒人员雷某某,向其兜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之后,被告人让熊某某帮忙购买毒品。雷某某于次日同意以900元/克的价格购买,并共计微信支付了1350元(约1.5克)毒资。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廖嫣婷通过“美团同城跑腿”方式将毒品送到雷某某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街**号的住处。
4.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廖嫣婷微信联系雷某某,向其兜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之后,被告人让熊某某、曹某某帮忙购买毒品。雷某某于8月2日同意以900元/克的价格购买,并共计微信支付了2700元(约3克)毒资。拿到毒品后,廖嫣婷通过“美团同城跑腿”方式将毒品送到雷某某的上述住处。
5.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廖嫣婷微信联系詹某某,向其兜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之后,被告人让熊某某、曹某某帮忙购买毒品。詹某某同意以900元/克的价格购买并微信支付900元(约1克)毒资。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廖嫣婷在自己上述住处停车场内将一小包毒品交给詹某某。
6.2020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廖嫣婷微信联系雷某某,向其兜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雷某某同意以1300元/克的价格购买并微信支付2600元(约2克)毒资和100元香烟费。之后二三天,被告人让曹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廖嫣婷通过“美团同城跑腿”方式将毒品送到雷某某上述的住处。
7.2020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廖嫣婷微信联系詹某某,向其兜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詹某某同意以1300元/克的价格购买并微信支付1300元(约1克)毒资。之后,被告人让曹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廖嫣婷在自己上述住处停车场内将一小包毒品交给詹某某。
经检测,詹某某、廖嫣婷、雷某某三人甲基苯丙胺类尿液测试结果均为阳性。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廖嫣婷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詹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嫣婷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嫣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嫣婷七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给二名吸毒人员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怡
检察官助理:张晓旺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廖嫣婷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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