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81********,汉族,福建沙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路**号。2003年9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7年8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宇舟,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82********,汉族,福建沙县人,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路**村**幢**室。2013年1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1********,汉族,福建闽侯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福建仙游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廖宇舟、林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廖宇舟、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号楼一办公室内,利用在火币网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先后为他人转移诈骗所得784994.5元,其中廖宇舟经手429996.6元、林某某经手214997.9元、李某某经手14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6月,被害人沈某某在婚恋交友网站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对方谎称可以后台操控澳门赌博网站,稳赚不赔,沈某某于7月4日至7月8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路**号,先后多次向网站提供的黄某乙银行账户转账共计760750元,沈某某在提现时发现网站账户余额被冻结,网站客服谎称解冻需缴纳保证金。黄某乙将诈骗所得中的499994.5元转账至廖宇舟等人的银行账户,其中廖宇舟经手349996.6元、林某某经手149997.9元。
2019年7月,被害人唐某某在婚恋交友网站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对方谎称可以后台操控新东方国际彩票投注网站,稳赚不赔,唐某某于7月9日至7月17日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街**组**号,先后多次向网站提供的张某某、陈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49630元,唐某某在提现时发现网站账户余额被冻结,网站客服谎称解冻需缴纳保证金。张某某、陈某某将诈骗所得中的285000元转账至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其中李某某经手140000元、廖宇舟经手80000元、林某某经手6500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廖宇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到案经过④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
二、证人陈某某、连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唐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黄某甲、廖宇舟、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搜查、辨认、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廖宇舟、林某某、李某某明知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宇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宇舟、林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廖宇舟、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和光碟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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