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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家辉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80号

被告人廖家辉,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5年3月12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0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家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廖家辉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村下**巷3号东侧巷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0元)偷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当天晚上,被告人廖家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车发票、盗窃现场及沿途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家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电动车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家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家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廖家辉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电动车未缴获。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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