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家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廖家辉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村下**巷3号东侧巷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0元)偷走,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当天晚上,被告人廖家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车发票、盗窃现场及沿途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家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电动车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家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家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廖家辉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电动车未缴获。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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