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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富学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廖富学,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富学于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19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清远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富学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富学在微信上收到欧某某转账的400元毒资后,在**路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欧某某;

2、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富学在微信上收取陈某某350元毒资,但因没货原因,后交易失败;

3、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廖富学在微信上收取欧某某1000元毒资,另向欧某某索要30元微信红包作为利益后,在连州镇**街22号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交给欧某某;

4、2020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廖富学在微信上先后收取陈某某共1355元毒资,另外向陈某某索要85元微信红包作为利益用于充值游戏和打车费用后,在连州市连州镇**路将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某;

5、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富学在微信上收取陈某某500元毒资后,在**路将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富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廖富学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廖富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廖富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丽琼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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