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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小亮抢劫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03号

被告人廖小亮,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29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小亮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廖小亮驾驶一辆银色摩托车去到博罗县**镇**村**巷**号“**公寓”店内,以租房、看房为由,将该公寓房东被害人冯某某骗至该公寓**楼**号房内。进入房间后,廖小亮将房门锁上,尔后用左手掐住冯某某脖子,右手持刀威胁冯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转账人民币4000元至其微信账户内。得逞后,廖小亮将冯某某反锁在阳台上并逃离现场。2020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酒店北侧出租屋**楼将廖小亮抓获,现场查获手机一台,黑色匕首一把,作案车辆银色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亮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小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小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廖小亮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的银色联统牌两轮摩托车、玫瑰金色OPPO牌 R9S PLUS手机暂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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