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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小浪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廖小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一居民楼**楼。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小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小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廖小浪窜至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宝珠大道古驿新城3栋2单元楼梯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珠峰牌二轮电动车的大灯外壳,采用搭线接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并骑至四川省大竹县石桥镇附近,以9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456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廖小浪在位于梁平区袁驿镇大众街一居民楼2楼的家中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廖小浪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销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小浪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小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小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小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廖小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小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小浪现在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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