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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康宏、黄贵超等寻衅滋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廖康宏,曾用名:廖成志,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巷**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贵超,绰号“贺新”,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洪伟,绰号“二狗”,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200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双双,绰号“罗俊”,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16年1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超,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贵超、饶洪伟、罗双双、王超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廖康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康宏、饶洪伟、黄贵超饮酒后行至内江市市中区太平洋影院外,见公路对面大洲路699号邮政储蓄银行外曾某某等人在互相推搡,三人前去看热闹并鼓掌挑衅,继而殴打曾某某、宋某某、段某某。期间,被告人饶洪伟、廖康宏持刀将曾某某、宋某某、段某某杀伤。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左肩胛部、右胸壁损伤致双侧肺破裂均属重伤二级,左上唇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段某某腹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宋某某肢体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8月9日01时许,被告人廖康宏、罗双双等人到内江市市中区街心花园之了火锅,得知被告人王超、黄贵超就餐期间因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说话声大而与其发生口角,罗双双、廖康宏、王超、黄贵超先后冲下楼至移动营业厅外殴打张某某、黄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罗双双、廖康宏持刀杀伤黄某某、张某某,被告人王超用钢管伞把殴打黄某某、张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胸部损伤致血气胸属轻伤二级,左肩、背部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头部、面部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万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熊某某、李某甲、沈某某、余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段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康宏、黄贵超、饶洪伟、罗双双、王超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康宏、黄贵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洪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双双、王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双双、王超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洪伟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康宏、黄贵超、罗双双、王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康宏、黄贵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检察官:张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康宏现被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贵超、饶洪伟、罗双双、王超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3.被害人曾某某、段某某、黄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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