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廖建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4********,苗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学校旁自建房居民楼**。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 月19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建华、周某某、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廖建华、周某某、元某某共谋后,由廖建华负责撬锁盗窃、周某某负责开车、元某某负责望风,三人实施共同盗窃三次。具体事实:
1.2019年12 月17日晚上,被告人廖建华、周某某、元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街**号**门市,趁周围无人之机,通过夹断锁的方式进入门市,盗走现金人民币266元和一条黄鹤楼香烟。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190元。
2.2019年12月19 日晚上,被告人廖建华、周某某、元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门市,趁周围无人之机,通过夹断锁的方式进入门市盗窃,因触响门市内警铃,未盗窃到财物。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建华、周某某、元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趁周围无人之机,通过夹断锁的方式入门,盗得现金437元人民币、三包硬中华烟和九包软云烟。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42元。
到案后,被告人廖建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周某某、元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孔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建华、周某某、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4.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建华、周某某、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周某某、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在盗窃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廖建华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周某某建议建议量刑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对元某某建议量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杰炜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建华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65761****;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9693****;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0238****;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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