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廖建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2014年4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廖建华到东方市**镇**路寻找盗窃目标。22时15分许,廖建华来到**路**巷**号出租屋二楼吉某某出租屋门口,在鞋柜找到房间钥匙,然后进入吉某某的出租屋内,将放在化妆台抽屉内的钱包中的43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6月29日廖建华被传唤到案,2020年8月19日依法扣押其持有的永名牌二轮电动车一辆。2020年7月11日廖建华家属退赔被害人吉某某4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存款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收据;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建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建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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