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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建国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廖建国,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建国与他人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达方电子厂正大门斜对面的减速带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2907元。  

被告人廖建国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调取证据清单、保修卡、收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廖建国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建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建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廖建国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合川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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