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察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廖弟华,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德昌县**镇**村**组**号附**号。2001年1月12日犯盗窃罪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26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20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21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27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弟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廖弟华在会东县姜州镇商贸街上,将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被赶集村民发现扭送至姜州派出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弟华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辩认笔录、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3月9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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