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廖德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17年2月14日被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缘,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 组**号。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7月1日因该罪被刑事拘留),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于2020年6月17 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残疾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于2020年6月17 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德强、张缘、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廖德强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 单元**号,将被害人巫某某现金人民币4600元盗走,后二人分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廖德强、张缘、彭某某经共谋,由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Q*****的斯柯达牌汽车搭乘廖德强、张缘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附近,后廖德强、彭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害人范某某的一块天梭牌手表、现金人民币3200元、被害人叶某某的三张银行卡盗走。后三人将3200元现金分赃,手表由廖德强佩戴。在张缘、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廖德强用POS机盗刷被害人叶某被盗三张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5994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张缘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害人黄某某的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黄金珠一颗盗走。后彭某某到成都市双流区**路**号“**珠宝”处销赃得4229元,二人分赃。
另查明,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张缘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将被害人马某某的金戒指等物品盗走,后销赃900元。
2020 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龙桥路166号将廖德强、张缘、彭某某挡获归案。被告人廖德强、张缘、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德强、张缘、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德强、张缘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伙同被告人廖德强、张缘入户盗窃被害人范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区**栋**单元**号房间的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德强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张缘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彭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检察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廖德强、张缘、彭某某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补充材料一份;
3.提讯提解证三张,换押证三套;
4.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证据列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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