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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德彬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廖德彬,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份证号码51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德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廖德彬在金堂县云合镇双流场镇菜市场内对受害人周某某随身的财物现金人民币227元实施扒窃,被群众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德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德彬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德彬归案后如实述供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德彬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昭武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德彬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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