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廖志定,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宏,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镇**路**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萧远鸿,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7********,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队**。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9********,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路**号**室。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2001********,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志定、黄宏、萧远鸿、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廖志定以廖某甲的名义设立深圳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廖志定,变更名称为深圳市***甲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2月18日变更名称为深圳市***乙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4月10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同案人廖某乙(另案处理);2020年4月2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深圳市***丙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生产、销售资质。
2017年至2020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廖志定购置多部电脑、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在每部手机上用不同的电话号码注册微信账号,使用年轻女性的照片作为头像,将微信账号使用者包装成毕业于著名医科大学、专治男性疾病的主治医生“顾某某”的虚假身份,通过与不特定的网友聊天,以“诊断”男性网友患有性功能疾病为由,向其推销高价的所谓特效药。在受害人购买了所谓特效药后,被告人廖志定再将从网络上购买的廉价保健食品用白色无标签的塑料瓶包装,邮寄给受害人。2017年6月,被告人廖志定招募被告人黄宏作为业务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团队运作、制作“话术”、培训指导业务员等工作,并先后招募被告人萧远鸿、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作为业务员具体实施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审计,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6月26日,该诈骗团伙共骗取被害人3871362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萧远鸿涉案金额为542799元、被告人邓某某涉案金额为245466元、被告人凌某某涉案金额为177672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为112810元、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金额为70610元、被告人向某某涉案金额为15032元。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建设路7号门口抓获被告人廖志定;在该诈骗团伙办公地点深圳市龙岗区碧新路2095号世宏大厦13A08室将被告人黄宏、萧远鸿、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多部电脑、手机、话术本等作案工具。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1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被告人的供述;2.电脑、手机、医生服装等物证; 3. 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手机聊天截图、“话术本”、销售业绩表、审计报告等书证;4.被害人证言;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志定、萧远鸿、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定、黄宏、萧远鸿、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志定、黄宏、萧远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远鸿、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廖志定、黄宏、萧远鸿、邓某某、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志定、黄宏、萧远鸿、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1册。
3. 穗埔检量建[2020]505号《量刑建议书》24份。
4. 视听资料:录像光碟54张、移动硬盘一个,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6.《证据开示材料》7份。
7.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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