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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志涛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廖志涛,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区**路**巷**号。1998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志涛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廖志涛与证人黄某某联系后,去到本区**镇**大桥往**方向的**绿化带旁,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证人黄某某贩卖毒品1包,并指示其自行拿取事先放置于绿化带上的毒品。随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廖志涛,并在上址查获用香烟盒及纸巾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0.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纸巾表面粘拭子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廖志涛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毒品、手机、纸巾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志涛的供述和辩解;5.穗公(司)鉴(理化)字[2020]00217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7.视频录像、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志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志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星星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廖志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33克、手机1部、摩托车1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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