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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志远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廖志远,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9********,汉族,高中,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现住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志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廖志远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等组建直播讲师团队(俗称“直播间”人员)与朱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科技公司”等公司(俗称“终端公司”人员,简称**公司)、张某甲、张某乙、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河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台”)相关人员(俗称“平台方”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由平台方等人招募操盘手利用后台数据和免交易手续费等交易优势操纵商品价格,通过终端公司、直播间在全国范围内以“打电话”、加微信群****,冒用他人微信名称、股民或者股票老师身份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谋引诱被害客户到**台投资和跟单操作,先提供正确行情以小额盈利,再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即向特定客户提供虚假行情信息,诱导其反向操作价格,致使被害客户大额亏损,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被害客户在**台投资亏损资金中的73%由**公司牟取,22%由平台对接人“张总”及平台方牟取,剩余的5%由直播间团队负责人夏某某、廖志远等人牟取。

其中,经审计,黄石终端公司涉案被害客户均注册在“南昌**有限公司”名下,其中入金客户为41名,入金7215499元,出金2720582元,余额291301元,亏损金额4203615元。

其中,被告人廖志远受夏某某邀约参与直播间组建,并具体负责直播间诈骗活动、组织与“终端公司”、“平台方”等人的碰头会议、发放直播间老师工资等。2018年8月份,被告人廖志远使用本人中国银行银行卡接收夏某某分赃款36万,并支付“高老师”等直播老师好处费20.8万,其余归自己所有。

另外,被告人廖志远明知上述诈骗手段,还使用本人账户在**台入金229999元,出金425583元,骗得195584元。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廖志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现场扣押的台式电脑25台、笔记本电脑5台、平板9台、手机64台(照片);2.现场提取提成表、考勤表、工资表等书证;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会计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廖志远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夏某某、谭某某等人交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志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高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志远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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