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廖忠兴,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花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忠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廖忠兴陆续向其同学邹某甲借款约人民币7万元。2020年4月间,邹某甲找被告人廖忠兴催讨借款时其没钱归还,后被告人廖忠兴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有90多万的虚拟额度,遂利用邹某甲急于讨钱的心理,称该虚拟额度系其真实额度,并以其被小贷公司起诉致使该账户被冻结,虚构其委托了“廖律师”并注册了微信号,一人饰两角进行聊天,以“要给法官送礼”、“归还其他钱款”以解冻账户、要交纳保证金、让账户解冻后再还钱且要借钱给邹某甲等为幌子,从2020年4月27日至5月28日先后多次向邹某甲总共骗取人民币676808元,后所骗钱款被其用于赌博、打赏主播等挥霍。
2020年5月29日,邹某甲与被告人廖忠兴同在漳州市龙文区龙文花园小区南门时,邹某甲向110报警称其疑似被诈骗需求助。民警到达后将被告人廖忠兴及邹某甲一并带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侦大队,被告人廖忠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抓获经过、借条、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廖忠兴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忠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680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忠兴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廖忠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忠兴多次实施诈骗并将诈骗款项用于赌博等进行挥霍,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忠兴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忠兴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数据光盘3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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