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6〕196号
被告人廖敏姝, 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5110021965********,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本科文化,户籍住址: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幢*单元*号。2015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19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勇,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5103211964********,四川省荣县人,专科文化,户籍住址:荣县**镇**巷*号附*号*楼*号。2015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19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悟,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021975********,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高中文化,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村*幢**号。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怡,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0111989********,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 高中文化,户籍住址: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5年5 月 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5年6月6日释放 。2015年7月1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1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5110111988********,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大专文化,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巷*幢**号。2015年4 月 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31985********,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本科文化,户籍住址: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15年4 月30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本科文化,户籍住址: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2015年 4月 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龙银,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5110111989********,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本科文化,户籍住址: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四川省威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住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5年 4月 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5110021988********,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专科文化,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号。2015年 4月 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6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荣超,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5103211985********,四川省荣县人,高中文化,户籍住址:四川省荣县**镇**街***号附*号*楼*号。2015年6 月 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1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敏姝、邱勇、杨悟、杨杰、周怡、古文、王强、代龙银、林某、周某某、黄荣超、钟某某、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 被告人邱勇经钟某甲(加拿大籍华人,另案处理)的安排,筹建以钟某甲为实际出资人,邱勇、钟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为名义股东的****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10月**公司成立后,其经营范围是为国民赴国外定居、探亲、访友、境外安排、签证申办相关服务,由邱勇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并租用内江市市中区**路**大厦*楼至**楼作为**公司的办公场地。为规范**公司经营模式,实际控制人钟某甲相继设立了财务部、项目审核部、合同部、面试部、材料翻译部、注册部、后期部、企业发展部、监察部、市场部、签证中心、后勤部等内设机构。钟某甲为收取、使用客户的中介费,利用客户希望支付较少的中介费达到出国务工或移民的心理,向客户隐瞒**公司仅具有办理客户因私出国资质的真相,在**公司各部门人员的紧密协作下,采取编造国外劳务项目、对外发布虚假的劳务需求宣传、注册国外公司并制作邀请函等行为,刻意降低技术移民标准,混淆技术移民、投资移民同出国务工的概念,并聘请外籍人士假冒国外雇主做推介会、宣传虚假的成功案例、承诺合同到期没有成功出国则退还中介费以示资金安全等手段,骗取有出国务工和移民意愿客户的信任,引诱其到**公司签订中介合同,缴纳中介费,并将本应用于办理客户移民或海外务工的中介费用来维持公司的营运、退还合同到期客户的费用、设立新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国内外投资、个人挥霍等支出。
在**公司运营期间,钟某甲将其在国外注册成立的加拿大****投资贸易公司更名为**投资贸易集团公司(下简称**集团),并将**集团设立为集团公司,以拓展、推广**公司运营模式,在全国各地开设新公司或加盟会员公司,从而收取更多的中介费。在钟某甲的统筹安排下,河南**公司、杭州**公司、重庆**公司、湖北**公司、山东**公司等同**公司一并成为**集团的子公司,其加盟的会员公司也逐步扩大为100余家,与此同时,钟某甲将**公司的部分人员安排到**集团兼任相关职务,并将**集团划分为西北战区、中南战区、东北战区、华北战区、东南战区,以便**集团的区域管理。
2009年7月以来,被告人邱勇、廖敏姝、杨悟、杨杰、周怡、古文、王强、代龙银、林某、周某某、黄荣超相继被聘用,进入**集团或**公司,并被安排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上述被告人在钟某甲的安排、授意下,按照所在部门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围绕**集团(含**公司),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中介费的经营模式开展自己的工作。其中,被告人邱勇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执行钟某甲的指令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先后担任**集团中南战区、西北战区的总司令,督导管辖战区内各个会员公司完成招揽客户并收取客户中介费的业绩任务,并帮助钟某甲在省外筹办注册新公司;被告人廖敏姝,被任命为**集团的财务总监,在钟某甲的指示下,负责集团及集团所有子公司和会员公司收取客户中介费用的调配,并在**公司内改善、制定财务制度;被告人周怡任廖敏姝助理期间,协助廖敏姝处理财务部的工作,根据钟某甲的授意,在廖敏姝同意后,安排出纳将公司收取的中介费转入会员公司或私人的账户,在廖敏姝离职后,在钟某甲的安排下,负责财务部的资金调配工作;被告人杨悟作为**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董办内部日常行政工作、传达钟某甲指令和**公司注册部、业务部的行政工作;被告人代龙银,先后在**公司材料翻译部、注册部工作,帮助钟某甲注册海外公司,制作海外邀请函,2014年10月,被任命为钟某甲助理,负责传达钟某甲对注册部的工作指令;被告人古文任市场部副经理,2014年4月任钟某甲助理后,传达钟某甲对市场部的工作指令及督导市场部执行情况,以及帮助钟某甲安排出差事宜和私人物品的购买;被告人王强任**公司项目审核部巡视员,2014年10月任钟某甲助理,主要职责是对客户出国合同的起草、制作,钟某甲审核后,下发至**集团各分公司培训学习,并传达钟某甲对项目审核部的工作指令;被告人杨杰任**公司企业发展部部长,主要负责集团新公司的筹建以及注销的衔接工作,2014年3月任钟某甲助理,负责传达钟某甲对企业发展部的工作指令、2015年1月开始,在钟某甲的安排下,协助财务部退还客户中介费;被告人林某任**公司注册部经理,负责安排部门员工进行客户资料翻译,帮助钟某甲注册海外公司、海外雇主邀请函的制作、在钟某甲的授权下在邀请函上签名等工作;被告人周某某任**公司后期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对已经签订合同的客户的资料整理,在邀请函上模仿国外雇主签名,邮寄邀请函,后期跟进等工作;被告人黄荣超,任**公司财务部出纳,主要职责是发放员工工资,单据报销费用,根据钟某甲、廖敏姝、周怡的指示转款至会员公司或私人卡上。
2014年底,**集团在山东、杭州的会员公司,因新收取的中介费达不到所须退还的客户中介费,资金链断裂。钟某甲为退还客户的中介费,继续指示安排**公司部门人员编造国外劳务项目、对外发布虚假的劳务需求宣传、宣传虚假的成功案例,提高公司和加盟会员公司收取客户中介费的业绩, 直至2015年4月底,**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
经查,2010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钟某甲的实际控制下,被告人廖敏姝、邱勇、杨悟、杨杰、周怡、古文、王强、林某、周某某、黄荣超,以**公司为载体,采取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客户中介费,造成被害人金额损失8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敏姝、邱勇、杨悟、杨杰、周怡、古文、王强、代龙银、林某、周某某、黄荣超的供述;
2.被害人谭某某、卢某、代某某、严某某、高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邓某某、罗某某、黄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耿某、谭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公司工商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敏姝、邱勇、杨悟、杨杰、周怡、古文、王强、代龙银、林某、周某某、黄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怡、黄荣超、代龙银、周某某、王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敏姝、邱勇、杨悟、杨杰、古文、林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敏姝、邱勇、杨悟、杨杰、周怡、古文、王强、代龙银、林某、周某某、黄荣超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军
2016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敏姝、邱勇、杨悟、杨杰、周怡、古文、王强、代龙银、黄荣超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周某某现被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林某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135册(包含光盘、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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