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廖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天城镇新建路白鹭酒店五楼走廊向王某某贩卖300元钱的毒品冰毒1小包(约0.3克)。
2020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天城镇仪表路白鹭广场停车场,准备再次向王某某贩卖300元钱毒品冰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廖某的身上及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小包(总净重1.11克)、毒品冰毒4小包(总净重1.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崇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5.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勇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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