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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文彬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廖文彬,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路**组**号,住洪江市**镇**社区**站**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因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文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理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文彬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廖文彬在怀化市鹤城区、洪江市境内多次盗窃作案,涉案金额共计76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廖文彬在怀化市鹤城区半岛酒店侧楼18楼五溪律师事务所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戴尔牌XPS13 9350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480元。

2.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廖文彬在怀化市鹤城区华都小学临街门面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钱包一个,盗走包内现金1000元。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廖文彬在洪江市安江镇中化石油加油站的洗车处被害人邱某某停放的一辆湘N****号棕色比亚迪S7轿车内盗窃钱包一个,盗走包内现金3200元、身份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文彬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廖文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文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文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文彬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凌霞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文彬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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