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6********,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中专肄业,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0号小轿车从荔浦市往**镇方向行驶,行至**镇**路段时,车子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被害人何某甲驾驶搭载何某乙、何某丙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四人受伤及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7/100ml。经荔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并达醉酒程度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潘险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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