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斌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52号 

  被告人廖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乡**村**号曾因敲诈勒索于2016年4月28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25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202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廖斌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南大街**号**精品店内,趁该店铺内无人,遂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放置于收银台处的华为手机1部(因无法提供实物,又无法提供灭失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及新旧程度等原因,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廖斌在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村**区**巷**号**养身店内,趁被害人韦某某背对店门未能察觉之时,盗走被害人韦某某放置于店铺内的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9.9元)

2018年5月3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廖斌在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路**号店铺内,趁店铺内无人之时,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置于收银台处的OPPO R9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6.65元)。

2018年7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廖斌在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区**巷**号**楼**汤包店铺内,趁店铺内无人之时,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店铺内饮水机附近的三星 S7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及OPPO手机1部(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2019年6月1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廖斌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横巷**巷(1)**号**皮肤管理中心店铺内,趁该店铺内无人之时,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收银台处的VIVO Z3i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6.96元)。

2019年7月1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廖斌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区**巷**号菜鸟驿站店铺内,趁该店铺无人之时,盗走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收银台处的OPPO R15手机1部(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廖斌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街**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斌系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斌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赃物均未缴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