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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春燕贩卖毒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廖春燕,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街**号,现居住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坡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后外逃,2019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惠州市罗县鹤溪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日寄押于绍兴市看守所,2020年1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春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廖春燕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安路“何官屯菜豆腐店”门口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4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含有二乙酰吗啡成分。

二、2015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廖春燕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安路面粉厂门口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1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含有二乙酰吗啡成分。

三、2016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廖春燕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五里坪“农村淘宝服务中心”门口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随后民警到廖春燕的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二包,经称量,廖春燕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12克,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3.64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春燕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和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甲、周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春燕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春燕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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