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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朝兵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廖朝兵,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22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2011年6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18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8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4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朝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朝兵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路斜桥桥头工地(苴却砚博物馆对面),窃取杨某某的4套黑马全新的平板振动器(规格:ZW-10,功率:2.2W)和1套博飞水平测量仪。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套平板振动器价值2200元、1套水平测量仪价值11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鉴定文书及材料;前科材料;廖朝兵的供述;杨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朝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朝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3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朝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朝兵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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