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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来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廖来,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廖来去至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号,采用溜门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廖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行为。廖来在一楼客厅左侧一房间木柜子内将价值人民币225元的九包黄色硬芙蓉香烟盗走,在二楼一房间内将两瓶白酒盗走,随即离开现场。廖来将盗得的两瓶白酒以3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己被其花销,偷来的香烟已被其抽掉。

2020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廖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廖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来的供述及辩解;4.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等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来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雪凡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来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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