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廖杨,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2002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3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杨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廖杨在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的租赁改造房(系房主将一套两室一厅改造有独立厕所、厨房、卧室的三套住房中的一套)休息时,趁另外一套改造房无人之际,便翻窗进入该房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价值300.86元的蓝色小米6X手机和200元现金盗走。随后廖杨将手机销赃给赵某某,获款24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廖杨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民警从赵某某处扣押了被盗手机,并于同年11月23日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廖杨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廖杨获张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杨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杨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王慧娟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杨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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