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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杰真、廖钧良诈骗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廖钧良,绰号“阿十”、“小三”,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广西省宾阳县**镇**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杰真,绰号“阿三”,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钧良、廖杰真

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廖钧良、廖杰真和罗家启(另案处理)因缺钱用,三人商议通过“企查查”软件在网上寻找公司通讯录,然后冒充公司老总,给分公司领导发短信,以朋友急需用钱,帮忙给朋友转钱不方便,由受害人打款给朋友实施诈骗活动。并约定诈骗成功后由罗家启负责联系人取款,取款人抽取25%的手续费后,剩下的钱由三人平分。后三人租用了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段**号为作案场地,并置办了作案使用的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笔记本电脑等工具。

2018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廖钧良冒充四川**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经理李某某,用号码为13538******的手机给分公司经理颜某某发短信,短信内容称“我是总经理李某某,我想转点钱到你账户,然后以你的名义转给我朋友范某某,到时方便收回”。颜某某信以为真,并将自己工商银行账户62220823170********发给廖钧良。后被告人廖杰真用“作图工具”软件做了一张向颜某某工商银行账号转款50000元成功的假的账截图,并通过彩信的方式发给颜某某。当日19时29分颜某某向户主范某某银行账户62122617040********转款20000元,次日上午9时许又向该账户转款30000元。廖钧良得知50000元转款成功后,随即通知罗家启联系取款人取款,取款人抽取25%手续费,剩下的37200元三人平均分配。三人随后将赃款挥霍一空,并将作案时使用的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扔进河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钧良、廖杰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瑾

2019年326

附:

1.被告人廖钧良、廖杰真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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