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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杲诈骗案)_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廖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廖杲因参与网络赌博输了很多钱,便虚构能以低价订购格兰仕、美的等品牌小家电商品,诱骗他人钱财。被害人李某某、井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人向廖杲下订单,廖杲收取订货款后,以发少量货物、不发货、没有货等方式骗取钱财用于网络赌博。通过此方式,廖杲骗取了李某某等人共计720142元,其中李某某206512元、井某某147070元、陈某某264112元、张某某82448元、田某某2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廖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廖杲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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