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廖林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2********,汉族,文盲,无业,重庆武隆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9日被四川省涪陵市枳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并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刑满释放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开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被原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1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被原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被原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林江、彭开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廖林江通过破坏防护栏翻阳台进入的方式,从被害人但某某位于荣昌区**路一段**号**幢**单元**号的家中,盗窃了一个女士金戒指,一个银手镯等首饰,后销赃获款600元。2020年4月3日,廖林江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廖林江与被告人彭开东共谋盗窃摩托车后,于2020年4月25日23时至次日凌晨,在荣昌区**街道**街**居民楼**下的楼梯间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TCJ7F4H008****)。经鉴定,该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6元。同年5月12日,二人先后被抓获归案,被盗车辆据彭开东供述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被害人但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林江、彭开东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林江、彭开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廖林江独自入户盗窃和伙同彭开东共同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入户盗窃系廖林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盗窃摩托车犯罪系刑满释放后所犯的罪,建议对入户盗窃(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盗窃摩托车(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与前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彭开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启萍
检察官助理:巫晗睿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卷宗伍册、散页材料拾肆张、光盘拾柒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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