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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叶某某、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街**号。2018年12月21日因赌博被青田县公安局治安罚款300元人民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和叶某某明知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四人(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的钼矿石系盗窃所得,仍在2019年6月份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先后三次利用自己开设的钼矿加工厂帮助加工成为钼精粉并从中牟利,共计约3.15吨左右钼精粉。2019年6月22日,陈某丙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周某某支付5900元加工费。其余两次加工费均未支付。后陈某甲等四人将上述钼精粉出售给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该钼精粉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四次予以收购,并向陈某甲等人支付现金约18万余元。经鉴定,该批涉案钼精粉价值26万元左右。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青田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向青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青田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笔记本;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青公(东)行罚决字【2018】5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相关照片、陈某丙银行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陈某甲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叶王某某、章某某、季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青公(黄)鉴通字【2019】5022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青价认【2019】鉴字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称量抽样笔录、称量抽样照片、称量结果通知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明知是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钼矿石系盗窃所得,仍旧多次帮助其对钼矿石进行加工,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明知陈某甲等四人的钼精粉系盗窃所得,仍旧多次进行收购,情节严重,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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