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廖某,曾用名廖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乡**村,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3月29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曾用名沈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镇**道**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开设赌场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以被告人沈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廖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廖某作为赌客在“麻友圈2贵州捉鸡”手机赌博APP上打麻将,其账号为1398512****,ID号200914915。因在该APP上打麻将需要购买房卡,被告人廖某开始专研通过买卖该APP上房卡赚取差价,被告人廖某联系到该APP后台运营,从自己支付宝账户转账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以4500元充值10000张房卡以及300000元充值789000张房卡,再以一张房卡0.39元、1.5元或2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其他赌客,期间以同样的方式买卖 “麻友圈安全版”手机赌博APP房卡。2017年至今,廖某通过买卖“麻友圈2贵州捉鸡”手机赌博APP房卡非法获利约50余万;通过买卖 “麻友圈安全版”手机赌博APP上房卡非法获利约1万元;通过在“麻友圈2贵州捉鸡”手机赌博APP上建立亲友圈开设赌场非法获利5000元。2019年9月,被告人廖某经过“三毛”(另案处理)的推荐,成为“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盟主,被告人廖某通过在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赛事分,再转卖给其盟内赌客,赌客在其盟内赌博消耗赛事分,被告人廖某从中抽取提成以此获利。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廖某在“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上非法获利50万余元。被告人廖某买卖“麻友圈2贵州捉鸡”、“麻友圈安全版” 手机赌博APP房卡、“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上赛事分,共计非法获利101.5余万元。
(2)被告人廖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廖某在买卖“麻友圈2贵州捉鸡”、“麻友圈安全版” 手机赌博APP房卡以及“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赛事分期间,因有大量的资金往来,为避免相关账号被冻结和被侦查,在胡伯金(另案处理)处以2000-3000的价格购买了三部手机包括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微信、银行卡等信息,分别为1台黑色苹果手机,电话号码为1879800****,微信号为******,微信名为叶大财神;1台白色苹果手机,电话号码为1788568****,微信号为******,微信名张大财神爷22;1台白色苹果手机,电话号码为1988546****,微信号为******,微信名为小莫。
2.被告人沈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9、10月,被告人沈某通过被告人廖某下载了“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从被告人廖某处购买房卡并在其盟内建立亲友圈成为群主,召集10余名赌客在其亲友圈内赌博,非法获利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20年3月30日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70万元。被告人沈某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电脑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退款凭证等书证;3.陈某甲、王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廖某、沈某的供述与辩解;5. 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实验室鉴定意见;6. 被告人搜查、提取、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买卖赌博APP上的房卡赚取差价,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在赌博APP上建立亲友圈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廖某、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为实施犯罪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之规定,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应与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主动上缴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开松
检察官助理 肖世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联系电话:1818509****;)、沈某(联系电话:1363906****)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扣押作案工具电脑3台、手机8部、账本1个、硬盘4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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