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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乙故意伤害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号,2005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因盗窃被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天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6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2019年9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院批准逮捕日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在万安县水电厂刚铺设柏油的道路边看守,防止车辆通行损毁路面。水电厂居民赖某某骑电动车通行被阻后辱骂了廖某某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后赖某某丈夫熊某某到达现场与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熊某某用左手推廖某某身体,廖某某捉住熊某某左手无名指折了一下,熊某某抽出左手朝廖某某头上打了一拳,将廖某某的安全帽打落在地,廖某某便将熊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左手手肘用力按压住熊某某右侧胸部,赖某某捡起地上的安全帽朝廖某某头上击打了两下,廖某某用右手朝熊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双方冲突造成熊某某左手无名指第一指关节软组织挫伤,左前额创伤、右侧锁骨骨折,2021年1月5日经万安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万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熊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赖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罗**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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