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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军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自报),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军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军到普宁市**街道**小区**栋**梯正在装修的701号房,乘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放在消防栓处的钥匙打开消防门,进入房内盗走工人被害人温某某放在房内的200多米铜芯电线(无法估价)。

二、2020年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军到普宁市**街道**小区**栋**梯被害人赖某甲正在装修的1402号房,乘四周无人之机,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房内盗走约100多米铜芯电线(无法估价)。

三、2020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军到普宁市**街道**小区**栋正在装修的1102号房,乘四周无人之机,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房内盗走工人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房内的200多米铜芯电线(无法估价)。

四、2020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军到普宁市**街道**小区**栋正在装修的1001号房,乘四周无人之机,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房内盗走工人被害人赖某乙放在房内的50多捆铜芯电线(共价值人民币1078.4元),得手后逃至2楼楼梯处时被物业人员发现抓获。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现场照片;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估价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温某某、赖某甲、赖某乙的陈述;5、证人哈某某证言;6、被告人廖某军的供述;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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