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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吴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6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金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7********,苗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8日被浙江省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 2月14日被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金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金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某、吴金要、吴某某、吴某甲与石某某(另案处理)在吉首市乾州**宾馆大厅商量开赌场牟利一事,经商议决定在凤凰县**镇**村一废弃的采石场内合伙开设一个以采用两张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固定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廖某某、吴某某、吴金要、石某某负责组织赌博、抽水及招揽赌博人员等,吴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接送赌博人员和放哨。该赌场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9日共计开设三天(每晚21时至凌晨0时),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近2万元,参赌人次累计60余人。2020年7月9日晚凌晨0时许,该赌场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9月26日,凤凰县公安局三拱桥派出所民警在吉首南收费站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5日,凤凰县公安局三拱桥派出所民警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接到凤凰县公安局三拱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来到三拱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金要主动来到凤凰县公安局三拱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订书、传唤证、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张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金要的供述的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及照相;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吴金要、吴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吴金要、吴某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近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吴金要、吴某某、吴某甲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吴金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某、吴金要、吴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吴金要、吴某某、吴某甲现均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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