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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市成华区**桥**城**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街**号**栋**号,现住本市锦江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3时许,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廖某某购买k粉,微信支付毒资800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让其送一袋k粉给蒋某某,并将交易地点及蒋某某电话发给被告人周某某,微信支付毒资60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让其送一袋k粉给蒋某某,并将交易地点及蒋某某电话发给被告人彭某某。当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约定的交易地点本市锦江区阳光新业中心二号楼大厅将一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粉末交给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彭某某和蒋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蒋某某处查获其刚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买的一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粉末,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查获两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两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蓝色药丸及一部苹果xr手机。之后,根据被告人彭某某提供线索,民警在本市锦江区点将台东街上行汇景小区附近薇轩茶楼内将被告人周某某挡获,从其身上查获一部苹果11手机。经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被告人廖某某,民警在本市锦江区点将台东街上行汇景小区门外将被告人廖某某挡获,从其身上查获一部苹果8p手机。经称量,从蒋某某处查获的白色粉末净重0.72克,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查获的白色粉末分别净重0.72克、0.25克,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查获的蓝色药丸分别净重0.48克、0.49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粉末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被查获的蓝色药丸含MDMA成分。上述毒品以及作案用手机3部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彭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协助抓捕被告人廖某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江恺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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