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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道**号**室,现住广丰区**街道**街**号宾馆,无业,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0日广丰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丰区**镇**村**弄**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7月被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广丰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丰区**镇**村**弄**号,无业,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广丰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因与胡某甲之前在杭州做生意时产生矛盾,于2020年4月28日,在广丰区吴村镇玉田村购买了一台铲车用于毁坏胡某甲的侄子被害人胡某乙的房屋地基。次日,廖某某叫被告人周某甲联系其弟弟被告人周某乙来开铲车。2020年4月30日凌晨,廖某某等三人开着铲车来到广丰区**乡**村胡某乙的房屋地基处,廖某某与周某甲现场指挥周某乙开铲车将胡某乙的房屋毁坏,事后廖某某支付五百元报酬给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周某甲将五百元全部给了周某乙。经鉴定,胡某乙房屋地基被损毁的价值为人民币10982.39元。案发后,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视频监控截图、胡某乙私宅人为破坏损失清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以及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赔偿协议、保证书、刑事谅解书;3、证人徐某某、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乙、饶某某、胡某甲、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将他人房屋地基用铲车故意损毁,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廖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廖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超琼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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