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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岑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出生日期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村**屯***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女,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夫妇。2020年1月,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得知被害人彭某甲女儿需由佛山转学至清远,二人经密谋,谎称认识教育局领导并虚构可以帮助彭某甲办理转学事宜为由,在获取被害人彭某甲夫妇的信任后,同月4日,二被告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顺盈时代广场四楼正哥茶餐厅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甲支付的“博爱小学”学费人民币55000元。数日后,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再虚构其他事由欲再骗取被害人彭某甲人民币35000元,因被害人拒绝交付而未得逞。收款后,二被告人未按承诺办理转学事宜,仍谎称已办理入学手续且学校已出具收款发票。案发后,二被告人将骗得的人民币5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台;2.书证: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 证人陈某某、肖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搜查、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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